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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并出售,5千条判四年
来源: 信用江门     时间: 2020-01-02 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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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刑事裁定书(2019)辽04刑终286号显示:

  多名被告因从黑龙江省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并出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

  ① 被告人邹伟伟使用微信等软件利用同案李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名及密码,从黑龙江省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5000余条并出售给被告人罗超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判决:被告人邹伟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② 被告人周伟庭使用微信等软件利用同案李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名及密码,从黑龙江省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4000余条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判决:被告人周伟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③ 被告人李卓使用微信等软件在被告人罗超等人处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1000余条并出售给被告人王毅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判决:被告人李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④ 被告人罗超使用微信等软件在被告人邹伟伟等人处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700余条并出售给被告人李卓、陈明辉、牛海青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判决:被告人罗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⑤ 被告人牛海青使用微信等软件在被告人罗超等人处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300余条并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判决:被告人牛海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⑥ 被告人陈明辉使用微信等软件在被告人罗超等人处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130余条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900余元。

  判决:被告人陈明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⑦ 被告人王毅使用微信等软件在被告人李卓处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100余条并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判决:被告人王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愈发正规、严格。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并出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事案件,即使倒卖100条个人征信信息,也是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