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扩大战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近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一起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进行公布,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2023年10月8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鹤山市鹤城镇某科技园“厂中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工业楼5楼中某仓库被锁住。打开后,现场发现该仓库内存放化工原料、木蜡油产品约300公斤,以及3台分散机、打包机等生产设备。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涉事个人张某的生产现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存在6项重大事故隐患:(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生产现场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5)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6)未按标准规范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认定涉事个人张某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张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现场环境作业安全,具有现实危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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