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增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新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该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增加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新的数据归集公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信用信息内容严格按照标准,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各地方各部门将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和新版标准内容,逐步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不断优化公示内容,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如修改了逃避追缴欠税标准,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起点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