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
来源: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2022-07-19 11:22:30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提升鹤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鹤山”网站(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异议信息处理机制,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市信用平台接受信息主体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申请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异议信息处理,是指信息主体就市信用平台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由市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平台不再公开披露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将该失信信息作为约束惩戒依据的,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平台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市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核查,向平台工作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而重复提交申请的,平台工作机构可不予受理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二)市信用平台核查。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平台工作机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如属于市信用平台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人。

(三)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经市信用平台核查无误的,平台工作机构向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协查函提请协助开展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信息提供单位为县(区)部门的为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原因及时告知平台工作机构并由其转告申请人。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后续处理。平台工作机构在获取核查结果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并解除异议标识。

四、其他

(一)对于不属市信用平台归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申请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省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跟进后续处理意见。

(二)平台工作机构由鹤山市信用办暂行承担。信息提供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鹤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需要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群众,请填好表格与相关证明材料,发至平台工作机构电子邮箱(hssxyb@126.com)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750-8895138。


表格下载:

鹤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协查函.docx

异议信息处理表.docx

异议信息申请表.docx